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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8, 2024 23:00:43 GMT -5
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在司法部门收取本票的期限,因此《民法典》的三年期限适用于本案,从给予持票人的期限结束后算起,也是三年。基于这一理解,高等法院第三小组承认公民有权向第三方收取费用,而第三方签发了此类信用证但从未付款。 一审时,法官取消了分配诉讼,因为他认为提出索赔的最后期限是有规定的。在向法院提起上诉后,这一理解得到了确认。 对于上诉报告员若昂·奥塔维奥·德诺罗尼亚部长来说,所适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用的时效无效。法官提到,当事人根据第 2,044/1908 号法令第 48 条证实了其主张。因此,诉讼时效为尝试收取本票到期后三年。 被告的论点是诉讼时效为两年。因此,索赔将受到时效限制,因为诉讼是在该期限过后提出的。部长驳回了这种论点,并表示第 2,044/08 号法令没有规定最后期限,应使用 2002 年《民法典》中规定的三年时效。 “在本案中,期票于 日到期。考虑到许可证的时效期限为三年,而分配诉讼的期限仅在时效期限届满后才开始,时效只会发生在2011年8月,并且诉讼是在2011年2月提起的,因此,之前处方有效”,部长辩称。 新审判 决后,案件返回一审法院就案情作出判决。诺罗尼亚回忆说,没有必要提供额外的证据,因为该公民已签发本票但尚未付款。 “这就是为什么仅仅提出规定的所有权就足以支持这一行动,因为尽管确保了被告的辩护范围,但持有人对未付所有权的占有产生了发行人占用的法理推定”,他辩称。 对于报告员来说,所分析的案例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,消除了有关分配行为的原则中存在的争议。来自 STJ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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